在刑事辩护的专业纵深中,证据规则的运用和量刑情节的争取,是两个能体现辩护技术含量的领域。非法证据排除直接挑战控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根基,自首立功认定则在量刑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大限度的从宽空间。在蚌埠蚌山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两个领域既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框架,也有本地司法裁判的特色尺度。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类型与启动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支柱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方法”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逐步细化的过程。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两高三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包括: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言词证据。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严重违法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同样面临被排除的可能。实践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包括:无证搜查取得的物证、超范围扣押的书证、未制作提取笔录的电子数据、缺乏见证人在场的勘验笔录等。
张丽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遵循一套经过反复验证的工作流程。步是线索收集——通过详细会见,了解当事人是否遭受或感知到违法取证行为,包括讯问的时间是否在夜间、单次讯问持续时间是否过长、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恐吓性语言、是否被告知诉讼权利等。第二步是线索固定——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录像实际内容是否一致;调取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查看是否有与刑讯逼供相吻合的伤情记录;收集当事人在讯问前后与家属的通话记录或书信,寻找其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表述。第三步是正式申请——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以书面方式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详细列明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违法取证的具体线索和依据的法律条款。
在蚌山区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当庭陈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受到“不认罪就不让睡觉”的持续讯问后被迫作出。张丽申请调取了讯问当日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像显示从当日夜间十时至次日凌晨四时,当事人确在连续接受讯问。结合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中记载的当事人精神状态评价,辩护人提出该份供述系以变相肉刑方式取得,依法应予排除。法庭经审查后,将该份供述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与非法证据排除紧密相关的另一个实务问题是重复性供述的处理。所谓重复性供述,是指当事人在被刑讯逼供作出有罪供述后,在后续没有遭受刑讯逼供的讯问中,再次作出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有罪供述。后续的这些供述是否也应一并排除?
对此,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原则排除、例外保留”的规则。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可以不排除:一是侦查期间,因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这一规则的深层逻辑在于:刑讯逼供的负面影响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当被告人因之前的刑讯逼供行为产生了心理强制,即便后续讯问中没有继续实施违法手段,被告人仍可能因恐惧而重复此前的供述。除非有明确的“断裂点”——如更换讯问主体并重新告知权利——可以认定被告人已经摆脱了此前的心理强制,其供述才重新具有自愿性。
自首的认定标准与辩护争取
在量刑辩护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终刑期的影响权重极大。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自首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自动投案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主动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投案;犯罪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主动投案的等。
“如实供述”的判断标准,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隐瞒或否认的,不成立自首。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供述事实与认可罪名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
张丽在担任辩护人时,对自首情节的审查有一个独特的切入角度:她会重点审查《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这两份程序性文书对当事人到案过程的记载是否准确、完整。实践中,这两份文书有时存在过于简略或描述偏差的问题——如仅记载“在某地抓获犯罪嫌疑人”,未详细说明当事人被抓获前是否有主动投案的行为或意愿。如果在会见时当事人陈述其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而到案经过中对此没有反映,张丽会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通话记录、要求侦查人员出具补充说明,以查明当事人到案的真实情形。
立功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
与自首相并列的量刑情节是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构成需满足“查证属实”的条件。仅仅是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线索,但未能查证属实的,不成立立功。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提供线索后,辩护律师需要持续跟进线索的查证进展,及时将查证结果转化为可提交司法机关的书面证据。
张丽在处理涉及立功情节的案件时,会协助当事人将所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详细记载线索来源、所涉行为、涉案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并通过正式渠道提交办案机关。在收到办案机关的查证反馈后,她会将查证结果整理为立功情节的辩护依据。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类型功的认定,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标准:按照司法机关安排约见同案犯并协助将其抓获的,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并使司法机关据此将其抓获的,也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
在蚌山区的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尚未到案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和大致活动区域,侦查人员据此将其抓获。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记载了该线索来源。张丽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该情节以“协助抓获同案犯型立功”名义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终被采纳为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
常见问题解答
问:觉得在讯问时被威胁了,可以要求排除那份笔录吗?
答:可以申请。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申请排除时需要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威胁行为存在的具体线索,如讯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威胁的具体语言等。如果能调取到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不一致的证据,申请排非的成功率将显著提高。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正式提出排非申请。
问:被电话通知后主动去了派出所,算自首吗?
答:一般情况下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虽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或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主动到案的行为(不是被强制带到案的),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问:检举揭发同案犯算立功吗?
答:有前提条件。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果属于应当交代的共同犯罪事实范围,则不构成立功;如果揭发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其他犯罪行为,可以构成立功。此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如提供藏匿地点并成功抓获),也可以构成立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揭发同案犯的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终被认定为立功。
问: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什么时候提?
答:越早越好,但晚应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根据规定,排非申请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但如果在二审期间才首次提出,且在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未提出的,二审法院可能不予审查。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尽早通过会见了解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并提交排非申请。
问:自己有自首情节但判决没认定,二审能纠正吗?
答:可以。如果一审判决未认定自首情节,而上诉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上诉时应重点论证自首的构成条件,附上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如果一审判决在自首认定上存在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和自首立功认定,是刑事辩护技术含量高、对案件结果影响大的两个业务板块。前者直接关系到控方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后者在量刑上为当事人争取大限度的从宽空间。两个领域的共同特征在于:都需要辩护律师在证据细节中捕捉战机,都需要专业的法律论证能力支撑,都需要对本地司法机关的裁判习惯有准确的把握。
在蚌埠蚌山,张丽律师以原刑事审判法官的专业素养为根基,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线索收集和法律论证上展现出高于常规辩护水准的精准性;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争取上,又以裁判者视角预判审查机关的采信标准,将辩护工作做在了审查决定形成之前。这种以审判思维驱动的辩护实践,为蚌山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了兼具技术深度和实操价值的专业法律服务。
蚌埠蚌山刑事辩护实务探微 张丽律师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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